(2015)海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文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孔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孔,男,1981年11月20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1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26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孔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文孔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南路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亢某出售名为王亚辉的摩托车驾驶证1套。经鉴定,上述证件系伪造。2014年10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文孔抓获。到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证照片,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证人张×证言,被告人张文孔的供述和辩解,机动车驾驶证鉴定证明,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孔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文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孔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