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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怀健,男,汉族。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