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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郑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64号原告郑某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蔡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已于2015年2月5日与被告在秦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