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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覃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甲,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志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驾驶桂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车主覃某乙由武宣县城往柳州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09线3041KM+800M处(武宣县二塘镇二塘开发区路段),在超越同向在前左转弯驶入公路西侧路口由黄社中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在对向车道内碰刮对摩托车,造成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黄社中系颅脑损伤死亡。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车主覃某乙报警。被告人覃某甲得知覃某乙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交警将医务人员抽取覃某甲和黄某的血样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甲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含量,黄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酒后驾车)。桂R×××××号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的交强险。案发后,覃某甲的家属已额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111,318元。覃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磅码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覃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覃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覃某甲犯罪的性质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海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