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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建琼与窦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46号原告朱建琼。被告窦生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琼与被告窦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琼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琼承担。审判员  崔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