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建琼与窦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46号原告朱建琼。被告窦生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琼与被告窦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琼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琼承担。审判员 崔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