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陶新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新光,2012年4月17日因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新光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新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抢夺罪1.2014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陶新光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助力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某工业区某某路对开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陈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路上行驶。于是由廖某某驾车靠近被害人,由坐后座的被告人陶新光伸手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电动车车头篮内一黑色手提包抢去。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华为手机一部(无法核价)。2.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陶新光驾驶一辆蓝色女装助力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某路口某某材料城对开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雷某某独自在路上行走。即驾驶助力车靠近被害人雷某某,伸手将被害人雷某某手上的一个手提包抢去,并驾车逃离。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白色iphone4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44元);白色ipad5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693元)。二、盗窃罪2014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陶新光伙同陈某乙(在逃)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某某大街某号出租屋,由陶新光在门口负责看风,陈某乙撬开该出租屋某房的房门,入内将被害人陶某某放于房内的1台黑色电脑主机(无核价)盗走。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陶新光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雷某某、陶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陶新光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又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新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新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新光犯抢夺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陶新光时,从其处缴获了上述涉案的白色iphone4手机,并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雷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新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新光犯抢夺罪、盗窃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陶新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既犯抢夺罪,又犯盗窃罪,对其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陶新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新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有部分赃物已被起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陶新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陶新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新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