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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小香与上海舜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香,上海舜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02号原告李小香,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委托代理人杨刚(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舜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丽。委托代理人贾玉平,女。原告李小香与被告上海舜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