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张学雷与多尔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多尔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顺木。被告多尔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娄锦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雷、多尔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多尔康集团有限公司6350元赔偿款以致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泉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怀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