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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腾鑫拆房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腾鑫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00470号原告无锡市腾鑫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梅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顾冠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春雷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腾鑫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林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鑫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腾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腾鑫拆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腾鑫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