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朱东兴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东兴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503号罪犯朱东兴,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福建省武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东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责令退赔厦门市薪东盛进出口有限公司510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23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东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东兴本次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东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东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东兴所提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