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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金路与马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金路,马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金路,男。委托代理人刘静洁,三门峡市湖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燕,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中段五街坊*号。负责人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革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武金路因与被上诉人马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金路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金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金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上诉人武金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琦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