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6号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乙因犯抢劫罪,被鹤峰县人民法院以(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处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违法所得义务,鹤峰县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2月1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的亲属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本院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张某乙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