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知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渊、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民航路493号。法定代表人苏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昱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