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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建与乾安县乾安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乾安县乾安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赵 建 与 乾 安 县 乾 安 镇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被执行人乾安县乾安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国臣,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建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乾安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乾安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于2014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建工程款人民币9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7.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刘连国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