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庆岩与王庆岩、陈富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庆岩,陈富荣,王惠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永定路401号翠苑商铺27-28号。法定代表人吉如,董事长。被告王庆岩。被告陈富荣。被告王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岩、陈富荣、王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二月十一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旭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