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胜甫与朱宗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甫,朱宗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朱胜甫,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慧,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宗桃,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甫诉被告朱宗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甫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胜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胜甫负担。审判员 汪邦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