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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姚佳明与谢景霞、刘海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佳明,谢景霞,刘海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姚佳明,住长春市经开区。被申请人:谢景霞,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刘海秋,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佳明诉被申请人谢景霞,刘海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佳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景霞名下吉ANX0**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同时申请人姚佳明自愿以名下吉AL7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景霞名下吉ANX0**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申请人姚佳明名下吉AL7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