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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兰,女,1961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凤霞,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吴桂英,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震东,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兰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4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玉兰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王玉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玉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兰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爱军书记员王超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