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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甲、左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甲,左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进,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李某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甲(又名左利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乙。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易阿信,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左某甲之女。上诉人李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大洋、许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静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被上诉人左某甲、左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易阿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