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肖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勋
案由
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执61号 移送单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肖勋,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现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肖勋刑事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普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肖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2019年元月29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移送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人民币。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肖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2019年元月29日,被执行人肖勋向本院缴纳罚没款30000.00元人民币。移送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新挺 审判员 蓝 洪 审判员 雷斯祺 二○一九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