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彭雷与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克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雷,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克川,戴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彭雷。被申请人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原审被告孙克川。原审被告戴坤。申请再审人彭雷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民丰银行)、原审被告孙克川、原审被告戴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2011)宿城商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宿城商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的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22日申请再审人彭雷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时效2年,亦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法律规定。经向申请再审人彭雷释明,其不愿意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丁桂林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