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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绪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绪泉,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现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盗窃于2010年1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3月17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绪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绪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吴绪泉多次窜至泉州市洛江区盗窃电动车6部,价值共计人民币9750元,具体如下:1、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街道某某超市停车场,盗窃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某某牌公主125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5元。2、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街道某某小区三期店面处,盗窃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车牌号为某某)某某牌TDL02Z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5元。3、2014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街道某某小区三期店面处,盗窃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某某)某某牌中沙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4、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安泰路某某小区正大门对面的路边停车处(某某花艺店门口),盗窃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某某牌加长中沙160V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0元。5、2014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安泰路某某小区正大门对面的路边停车处(某某花艺店门口),盗窃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车牌号为某某)某某牌TDR8542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5元。6、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吴绪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洛江区万安街道某某超市停车场,盗窃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某某牌MNT50QD–TDM72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5元。归案后,被告人吴绪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赃款,并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50元,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吴绪泉将所盗6部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400元,非法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于2014年7月17日将被告人吴绪泉抓获归案,次日对其宣布刑事拘留,但因吴绪泉患有高血压病(3级),泉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绪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某、黄某甲、左某某、黄某乙、杜某某、冉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被盗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及视频光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清单、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泉洛价认(2014)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公鲤决字(2010)010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泉劳管字(2011)12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泉公丰(刑侦)行罚决字(2013)030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疗证明书,泉州市看守所暂通字(2014)054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绪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绪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绪泉多次盗窃电动车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吴绪泉能主动退出赃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绪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㈠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绪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被告人吴绪泉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上缴国库;三、没收作案工具万能钥匙一把,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敏速 录 员  陈逸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㈠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㈡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㈢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㈣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㈤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