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李观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观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雄杰、陈蒙寂,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观法。委托代理人:邱梦绿,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观法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