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宪藩与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藩,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430号原告孟宪藩。被告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孟宪藩诉被告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宪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