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宗芳与陈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芳,陈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王宗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华金,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王宗芳与陈华金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现因陈华金住址不明,对其有关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