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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曲某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2013年3月16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某伙同阿木某甲(身份不详,未抓获)、阿木某乙(身份不详,未抓获)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苹果园小区,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内将一台黑色联想E530笔记本电脑盗走,三人逃至武警支队附近,被告人曲某某某被巡逻武警发现后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30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曲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某伙同阿木某甲(身份不详,未抓获)、阿木某乙(身份不详,未抓获)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苹果园小区,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内将一台黑色联想E530笔记本电脑盗走,三人逃至武警支队附近,被告人曲某某某被巡逻武警发现后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30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4、吸毒人员管控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系吸毒人员;5、证人赵某、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站岗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翻墙,后将其抓获的事实;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发现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的事实经过;7、被告人曲某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伙同他人翻窗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后被人抓获的事实经过;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盗现场情况;9、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物品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某当庭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珏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