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西亮滥伐林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西亮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终字第210号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西亮,别名袁西亮,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灵宝市。辩护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西亮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西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西亮不服,以“其不具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彬审 判 员 杨凯民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东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