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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催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苏小铁人机床有限公司、陈孚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小铁人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催字第0023号申请人江苏小铁人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银集镇淮建工业集中区园区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孚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小铁人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913308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江苏捷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天奇置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招商银行锡山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小铁人机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梅芳审判员  孙福兴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