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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局、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局,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66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政,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学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宁志峰,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职工。被告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法定代表人苏维东,校长。委托代理人宁志峰,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职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局、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丽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