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商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与方明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方明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北塘区312国道红星段。法定代表人吴桂芳,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华,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方明好。原告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与被告方明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明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威公司诉称:2014年7月5日,其与方明好就苏B×××××金杯牌货车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其按约履行了义务,而方明好未按约定续保该车辆的交强险、不支付挂靠管理费,严重影响了其信誉和利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挂靠经营合同,方明好将挂靠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2、判令方明好立即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费及拖欠的管理费等,合计801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方明好承担。诉讼中,凯威公司放弃要求方明好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费及拖欠的服务费等合计801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明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凯威公司与方明好签订一份《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约定:方明好将号牌为B3767N金杯牌货车挂靠在凯威公司经营;挂靠管理期限为捌年;方明好须在公司的指导下及时验车、为挂靠车辆办理机动车全部保险;每年支付咨询服务费6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14年11月中旬,方明好的挂靠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限届满,方明好未按约缴纳保险费用,凯威公司亦与方明好及其挂靠的车辆失去联系。凯威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凯威公司与方明好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明好在挂靠经营期间,不按约购买车辆保险、不受凯威公司的管理,已构成违约。方明好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凯威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凯威公司据此主张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书,方明好将挂靠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凯威公司放弃要求方明好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合计801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无锡凯威运输有限公司与方明好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方明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号牌为苏B×××××金杯牌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明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