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意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107-1号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C座10G。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艳丽,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北京快意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23号1086房间。法定代表��崔智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诚,男,1969年2月8日出生。被告曾秋玉,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李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11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快意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快意达公司)、被告张诚、被告曾秋玉、被告李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六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提供了案外人张瑜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以及现金1200000元作为担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快意达公司同意偿还原告机票采购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诚、被���曾秋玉、被告李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案外人张瑜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 杨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