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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1无人居住老厝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3名被告人输赢平分,并轮流摇骰子和食赔钱,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100元至200元不等,参赌人数5人,至次日凌晨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及参赌人员李某甲等5人,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469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案件的书证、物证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供认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1无人居住老厝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各出资400元,陈某甲出资200元,3名被告人输赢平分,并轮流摇骰子和食赔钱,赌注为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100元至200元不等,参赌人数5人,至次日凌晨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及参赌人员李某甲等5人,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46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老房子里面参与“鱼虾蟹”投注赌博。该赌摊庄家是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3人,庄家3人轮流摇骰子包赔食,赔率是1赔2,每盘下注10元至100元,每盘板面150元左右,当时参与赌博的还有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陈某丁,我们赌了2小时左右,派出所同志就来清查了。我是第一次到这里参与赌博。2、证人陈某丁、李某乙、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在玉滘镇凤美村开设“鱼虾蟹”赌摊以及自己参与赌博的事实均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相一致。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赌资4690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1475元,被告人谢某乙1275元,被告人陈某甲180元,参赌人员李某乙500元,陈某丁1250元,李某甲10元)及“鱼虾蟹”赌具1副的事实。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相互进行确认和确认了证人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并指认了作案工具、作案现场。证人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分别确认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及赌具、案发现场。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1老房子等情况,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4690元。6、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和证人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的身份及3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的情况。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综合材料。反映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3人在揭东区玉滘镇凤美村巷内老房子里面,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每盘赌注10-100元,每局盘面100元-200元不等,3人轮流做庄给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及其他两名未摇骰子的庄家下注赌博。2014年12月1日0时40分左右,该赌场被揭阳市公安局玉滘派出所查获,现场抓获庄家及其他参赌人员共8人,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4690元的案件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8、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及非税收电子票据、追缴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和证人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三千元,3名被告人及5名参赌人员的罚款及赌资均已上缴国库的事实。9、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我和谢某乙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1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里面坐,然后看见里面有1副“鱼虾蟹”赌具,我们就摆在地上玩,过来一会儿,陈某甲也来了,我和谢某乙、陈某甲就商量好了3人合作当庄家进行赌博,我们3人共出资1000元,我出资400元,谢某乙出资400元,陈某甲出资200元,输赢平均分配。我们3人轮流摇骰子及赔食,其中1人做庄时另外2人也可以参赌。我们设定每盘赌注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100至200元不等。参与赌博的有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乙5人的犯罪事实。10、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我和谢某甲、陈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1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里面以“鱼虾蟹”方式设赌,我们共同出资800元,我和和谢某甲各出资300元,陈某甲出资200元。供述其他赌博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谢某甲供述的内容相一致。1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其供认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谢某甲供述的内容相一致。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均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二、被告人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