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玉亮、徐杰等与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玉亮,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徐杰,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尚勇,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薛朝霞,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郑伟,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窦兴平(豆新平),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杜源璞(杜浦),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邵鹏,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魏红艳,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丽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伟,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民主西街健康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亮、徐杰、陈尚勇、薛朝侠、郑伟、窦兴平、杜源濮、邵鹏、魏红艳、陈丽俐诉被告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于法枝要求以股东身份参加诉讼,并另案起诉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本案的继续审理须依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彼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