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司、丁国良、高留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丁国良,高留娣,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25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底楼。法定代表人俞仲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广场A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丁国良。被执行人丁国良。被执行人高留娣。被执行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干将路857号瑞基大厦205室。法定代表人孙晓林。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丁国良、高留娣、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72万元、罚息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但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二、丁国良、高留娣对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40元,由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丁国良、高留娣、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立案���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丁国良、高留娣名下所有的常熟市花园浜路149号莲花新村2幢×室房屋抵押给了宗卫成,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且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理,此外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被执行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E×××××、苏E×××××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发现其下落,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车辆;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51904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庾悦元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敬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