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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一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章华与李维红、王兰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红,王兰霞,徐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红。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章华(曾用名王庆华)。上诉人李维红、王兰霞因与被上诉人徐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询问了本案。上诉人李维红、王兰霞、被上诉人徐章华到庭参加了询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