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一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章华与李维红、王兰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红,王兰霞,徐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红。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章华(曾用名王庆华)。上诉人李维红、王兰霞因与被上诉人徐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询问了本案。上诉人李维红、王兰霞、被上诉人徐章华到庭参加了询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