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李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李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李秀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李秀林民间借贷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李秀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秀林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