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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屈建良与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良,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屈建良,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墨玉县。委托代理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丰果业公司)。住所地:库车县福洋路以北长宁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北京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建良诉被告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建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8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