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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志雄、冯树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91号上诉人(原审被高)杨志雄,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眼岔寺乡芦则洼行政村,农民,住延川县城河东。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树堂,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马家河乡李家千行政村园则沟自然村人,个体户,住延川县城内关家沟。上诉人杨志雄与上诉人冯树堂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元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志雄与上诉人冯树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