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建明与汪建明、王月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建明,王月莉,郑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63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文刚、上官一舟。被告汪建明。被告王月莉。被告郑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建明、王月莉、郑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