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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