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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号罪犯王涛,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焦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罪犯王涛于2012年11月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涛利用担任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2011年度河南省焦作市公务员招考面试时,先后收受6次贿赂现金35000元;在2011年焦作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面试时,先后收受5次贿赂85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瑞欣审 判 员  李景昌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