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正森与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森,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41号原告刘正森,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富,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森与被告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富价值人民币1401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富价值人民币14018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滔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路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2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