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陈玉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陈玉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一段67号。法定代表人:宋再明,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俞浩,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维,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为与诉被告陈玉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