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杨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725号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收取553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朱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