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男。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温**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