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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施顺法与施顺法、孔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施顺法,孔关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617-1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尧松。委托代理人李晓波、陈刘圆,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施顺法。被告孔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顺法、孔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顺法、孔关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顺法、孔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96元,减半收取13998元,由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