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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明芳与被上诉人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芳,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芳。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三号院。法定代表人马鸣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宏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明芳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明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明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明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胡明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安丽霞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艺速 录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