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姬世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世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273号罪犯姬世民,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平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姬世民犯抢劫罪,判处姬世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5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姬世民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元月中旬,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该犯参与抢劫作案8次,抢劫手机10部,MP3播放器一部,现金3805余元,财物价值8870元。系主犯。罪犯姬世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世民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世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