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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童雪芬与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童雪芬,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仁杰,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雪芬诉被告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雪芬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