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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沈勇与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东南村农贸市场属东南村企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