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沈勇与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东南村农贸市场属东南村企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